点点手机官网电话关于印发《圭塘河流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2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字体大小:

  雨政办发〔2019〕22号


雨花经开区,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圭塘河流域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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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1日

  圭塘河流域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圭塘河流域综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圭塘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我区境内圭塘河及其支流的河道划界范围和流域综合规划确定范围。

  

  二、审批与许可

  

  第三条  流域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动土项目,均应符合流域总体规划;建设单位申请立项时须提供开发方案,由区发改局征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并报区河长办备案。审批同意的,按程序办理报建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动工。

  第四条  流域管理范围内依法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  在流域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建设项目须申请取水许可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并报区河长办备案,对未依法完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六条  在流域管理范围内取土的,须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实施,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等水利设施,不得破坏水土植被。

  第七条  排口的新(改、扩)建须由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审批并报区河长办备案后实施。

  

  三、维护与管理

  

  第八条  圭塘河沿线街镇负责辖区内河段河堤内外、支流水面及岸线卫生保洁(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其他堆积物等污染物的清运);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圭塘河干流全线水面保洁(含水面漂浮物、河道障碍物等)。岸线与水面责任界限,晴天以二级平台为界限(以上为岸线、以下为水面);雨天水面超过二级平台时以水面所到之处为界限。

  第九条  加强河岸标识标牌(含河长公示牌、警示牌、指引牌等)统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设置标识标牌,如需设置须经区河长办审批后按相关规范设计安装。

  第十条  入河排口(雨水口、雨污合流口、自排口)由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巡查、维护和管理,其中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跳马段由属地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风光带(含林木绿地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应急管理和游客服务等)移交前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自移交手续办理完毕起由接收单位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在流域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河道、堤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侵占、损毁测量标志、观测设备、标牌界桩等设施;

  (三)围河造田、种菜、修池养殖;

  (四)随意设立标识标牌;

  (五)盗伐、损毁河道林木植被;

  (六)使用电鱼、炸鱼、毒鱼、捕鱼等破坏生态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设置垃圾堆放场、填埋场;

  (八)摆摊设点及烧烤;

  (九)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行为;

  (十)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及水污染安全的行为。

  四、执法与处罚

  

  第十三条  区河长办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大队等,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区农业农村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下规定,区农业农村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十六条  违反以下规定,区农业农村局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流域沿线小加工作坊、经营性场所等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工地违规排放污水或施工废水的,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向社会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流域管理范围内从事违规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由区城管执法大队依法行政处罚。

  

  五、分工与责任

  

  第二十条  区河长办负责流域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考核管理、日常巡查、水质监测、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沿线街镇全面实施河长制,街镇党政负责人担任河段长对属地河段负总责,实施“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制度;乡级与村级河段长作为辖区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辖区流域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资源利用、河道管理、水行政执法、审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

  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负责水污染防治执法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地违法执法,牵头推进流域污水管网建设,组织重大减排项目实施和黑臭水体整治,统筹推进实现雨污分流。

  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摆摊设点和城管数字化巡查采集相关事项的管理与执法。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已移交的雨水、雨污合流、自排口等排口及排水管道的维护与管理。

  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河长办负责解释。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区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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